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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一个民法典小故事——离婚时,为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可以要求补偿吗?
男:我受够了,咱俩离婚吧。
女:你是不是外面有人了?咱俩结婚这么多年,孩子孩子我来带,老人老人我来管。为了让你安心学习,我把工作都辞了。现在你学位拿到了,工作也顺风顺水,就想换人了是吗?
男:不是你想的那样,我.....
女:哼,离就离吧。但我总不能白为这个家辛苦这么多年,你得给我应得的补偿。
男:我这生意刚有点起色,正是缺钱的时候,哪有钱给你啊?
女:那咱们法院见吧!
【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释法说理】
从前,《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只有夫妻双方书面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在离婚时,一方才享有家务补偿请求权,但《民法典》的规定去除了这一前提条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如今无论适用哪一种夫妻财产制度,只要夫妻一方在抚养教育子女、照料老年人以及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更多义务的,离婚时家务贡献方就享有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受益方应当给予补偿。
来源于海南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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