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州共和县公安消防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位于共和县共茶高速2012公里处,一私人家中非法储存销售大量汽油。 
消防执法人员联合安检、公安等部门到场后,查获劣质非法汽油1300余斤。执法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劣质油品依法进行了查封,对贩卖汽油的违法人员进行了查处。 【相关释义】(来源:网络) 私卖汽油构成了什么罪? 答:非法经营罪 为什么私卖汽油构成了非法经营罪? 答: 第一,根据商务部制定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3条、第6条、第27条的规定,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且,只有企业而非个人才可以从事成品油零售。该办法所说的成品油包括汽油、煤油、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3条、第35条的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从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可见,经营危险化学品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而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相关危险化学品名录,“汽油”属于危险化学品,柴油未在该名录中出现。
第三,刑法第225条第1款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罪的客观行为之一。我国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物品实行限制经营。只有经过批准,获取经营许可证后才有资格经营。非法经营罪所指的“限制买卖物品”强调的是经过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为非许可不得经营的物品,否则,就不属于该条所指的“限制买卖的物品”。
汽油既属于成品油,又属于危险化学品。汽油不仅被部门规章,还被行政法规规定为非经许可不得经营。在没有任何安全设备或措施的条件下私卖汽油的行为,极易因储存不善引发爆炸等后果,具有社会危害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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