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车辆乱停乱放现象治理,全面改善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提升县城交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县城内开展车辆乱停乱放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内所有车辆必须停放在停车场或交警部门划定的停车泊位标线内,禁止任何车辆在停车泊位外乱停乱放。 二、县城内的停车泊位主要用于小型机动车辆停放,禁止大型工程作业车辆、大型客货车停放。 三、客运班车、公交车要按照核定的站点停靠运营,不得长时间逗留、揽客,按照规定进站发车、停放。出租车要规范停车上下客,不得乱停乱放、乱调头,不得逆向行驶。 四、县城人行道、广场等公共场所严禁停放各种机动车辆。 五、违反规定停放车辆、临时停车,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从严处罚。 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占道经营或违法占道从事其他非交通活动。禁止在道路上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违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七、请广大驾驶人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到绿色出行、文明驾驶、规范停车。对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特此通告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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