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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使用假牌假证,驾驶人被依法拘留,驾驶证被记24分,并处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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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6 19:57:4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9月22日,驾驶人孙某(西宁大通人)因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和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依法执行拘留2天,罚款4000元,驾驶证记24分,其使用的假牌假证予以收缴。
案情:9月7日,贵德交警大队民警接到支队指挥中心指令,利用缉查布控系统,在49公里处将号牌为青AKK379的假牌黑色起亚牌小轿车拦截。拦截后经系统核查,发现车辆行驶证系伪造证件,号牌系假牌,车辆识别号被重新打凿处理过,确为假牌假证车辆。在证据面前,驾驶人孙某承认了自己的违法事实。当事人孙某称,此车是从一牧民处买来,拦截之前并不知道为假牌假证车辆。
【法律导读】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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